陳先生問:
我與內人結婚已逾八年,最近內人與同性友人來往頗為密切(亦即女同志),已經影響到我們正常的婚姻生活,甚至瀕臨離婚,我只有他們在網路上即時通訊聊天時互稱老公、老婆、甚至「我愛妳」、「我想妳」等的聊天紀錄,並無實際發生姦情之證據。
我們有兩個分別為兩歲及六歲的小孩,家庭已造成傷害,請問我是否有權對該女性友人提出任何主張?精神外遇對家庭的傷害,我無能為力解決嗎?
律師廖志祥詳解:
《民法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;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進一步提到,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得請求損害賠償金。
舉證比異性戀更痛苦
所以不論同性或異性,若妻子與他人之間的曖昧關係,已影響陳先生的婚姻和家庭,雖然妻子與女性友人沒有所謂姦淫行為觸犯刑責,但陳先生仍可依該法向妻子的女性友人請求損害賠償。
至於妻子與女性友人的「精神外遇」造成陳先生的痛苦指數、影響有多少?全靠陳先生所舉證明能否說服法官接受女女戀情,甚至比異性戀情更讓丈夫痛苦。陳先生目前除以妻子與女性友人的聊天內容為憑,還須證明兩人交往前後對家庭的影響,例如妻子的態度、習慣或夫妻、子女相處方式等是否都因此有負面改變,才有勝算。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