詹小姐問:
與前夫約於二年前開始分居,於今年九月離婚,日前才發現前夫在上個月與女友生下一個小孩,請問我還能提出妨害家庭訴訟跟要求贍養費的訴訟嗎?我戶籍在台北市,前夫戶籍在板橋,我該到哪邊法院提出告訴呢? 另外,我與前夫有三個小孩,離婚時監護權歸男方,女方有探親權,男方在台南工作,長期將小孩交由爺爺奶奶照顧,爺爺常找理由不讓我去看小孩,請問我可以一併要求明訂探視時間跟方式嗎?
律師楊擴舉答:
雖然詹小姐與前夫離婚後才得知前夫與女友生下一個小孩,但從前夫女友懷孕日程推算,其女友受孕時間應在你們離婚之前,雖然當時你們處於分居狀態,但婚姻關係並沒有因此結束,所以仍舊可以對二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告訴期為你知道二人有通姦事實起算的六個月內。
由於當初你與前夫離婚並非因前夫有外遇,因此有關贍養費的請求,除非當初雙方協議離婚時有約定,否則無法以此要求贍養費,不過,若你對二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而二人也遭起訴,則可在起訴後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賠償,要求二人賠償精神損失。
探視細節 法院可裁
至於,公公不讓你探視小孩一事,可以向法院家事法庭聲請酌訂會面交往時間,由法院來裁定你與小孩會面的時間與方式,由於前夫的戶籍地在板橋,因此詹小姐應到板橋地方法院提出相關訴訟。